加入收藏|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其他 |
| 【文 号】 | 公告〔2025〕258号 | 【发文机关】 | |
| 【发布日期】 | 2025-12-30 | 【生效日期】 | 2025-12-30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埃方)关于埃塞俄比亚木薯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埃塞俄比亚木薯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埃塞俄比亚木薯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木薯干(ManihotesculentaCrantz),是指产自埃塞俄比亚境内的木薯,经切碎和干燥制成的木薯片和木薯粒。
三、允许的产地
埃塞俄比亚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木薯干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经埃方考核批准,由埃方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木薯干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小孔硬孔菌Rigidoporusmicroporus
2.非洲木薯花叶病毒Africancassavamosaicvirus
3.谷斑皮蠹Trogodermagranarium
4.大谷蠹Prostephanustruncatus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埃方应组织相关种植者、加工者及出口商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木薯干生产过程中有害生物的发生。
2.埃方应监督木薯干的收获、加工、仓储过程,督促企业对输华的木薯干采取去土、清杂、晾晒、烘干等措施,确保不带土壤、植物病残体和其他外来杂质。必要时,应进行熏蒸等除害处理,防止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输华木薯干应采用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每个包装应以清晰的中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以及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注册号等信息。
(三)产品要求。
输华木薯干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不带有活体昆虫、土壤和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故意添加或混合其他外来杂质。
(四)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埃方应对输华木薯干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木薯干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TheconsignmentcomplieswiththerequirementsoftheProtocolof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theexportofdriedcassavafromEthiopiatoChinaandisfreefromquarantinepestsofconcerntoChina。”(该批货物符合埃塞俄比亚木薯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该批货物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等信息。出口前实施检疫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药剂名称、剂量、温度和时间等信息。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监管要求。
1.输华木薯干应从具备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进境,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
2.输华木薯干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卫生和植物检疫要求。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条,对进境木薯干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八、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和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埃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至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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