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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协议
检验结果采信

11-25

2025

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5年8月27日发布第178号公告,宣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对进口人造板检验实施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为回应社会关切,帮助国内外进出口企业和检验机构更好地理解和准确把握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的各项要求,现就该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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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2025

进口水泥检验采信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5年8月29日发布第181号公告,对进口水泥检验采信要求(即海关总署2023年第21号公告内容)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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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025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8号(关于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结合进口人造板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决定对进口人造板检验实施采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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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025

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关于进口原油采信有关事项的解读

根据海关总署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193号,以下简称193号公告)以及 2024年7月1日发布的《进口原油采信机构目录》,进口原油检验采信工作进入实施阶段,为便于公众更好把握政策,现就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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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2025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2025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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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25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4号(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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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25

依托第四届中非经贸博览会加快推进中非AEO互认进程

6月12日至15日,第四届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在湖南长沙举办。为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25—2027)》,推动中非AEO互认提速增效,促进双边贸易发展,海关总署稽查司依托博览会这一中非合作平台,邀请非洲有关国家和区域性国际组织海关代表来华,围绕AEO互认、AEO能力建设等举行双边工作会谈,并开展集体认证观摩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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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025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布隆迪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布隆迪共和国税务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布隆迪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现就有关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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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025

解读|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便利大宗商品进口,保障国内能源安全,海关总署于2023年12月25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193号(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决定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进口企业、检验机构更好地理解进口原油采信的各项要求,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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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02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3号(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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