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2026年10月11日,埃及投资与对外贸易部长穆罕默德·法里德签发第501/2026号部长令,修订1975年第118号《进出口法》实施细则,对金属废料及碎屑(含废钢轨)的进口条件作出系统性收紧。该法令于10月12日在《埃及公报》第225号公布,10月13日起正式生效。
进口主体与前置许可方面,法令将金属废料进口严格限于两类主体:经工业发展局(IDA)许可、将废料作为生产原料的持证工厂,以及持证的废料回收工厂。进口商须事先从废物管理监管局(WMRA) 取得非危险废物“金属废料”的年度进口许可。进口货物中不得包含二手汽车零部件。
放行检验要求方面,废钢轨须在放行前完成切割破碎。每批货物须接受埃及原子能管理局的放射性检查,化学战部门代表须在场。出口国须出具埃及进出口总局(GOEIC)认可的政府机构或实验室签发的官方证书,证明货物不含爆炸物或危险物质。此外,还须提交国际认可实验室、埃及政府实验室或埃及研究中心的检验分析证书,证明货物中有害物质含量未达到《巴塞尔公约》附件三所列危险特性标准,并通过重金属检测。GOEIC将对货物实施随机抽查